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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校园公告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试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  

《意见(试行)》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不断健全和完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法规,通过政府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探索民办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的体制和培养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发展民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保持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规模稳定,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等九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从甘肃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1.建立基金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金和办学结余建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创新发展,建立风险防范资金。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2.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积极鼓励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鼓励民办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低办学成本,提高教育质量。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3.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落实税费政策。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价。对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民办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5.支持合理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捐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应当在公益事业用地计划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不得改变教育用地性质;民办学校停办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6.落实办学自主权。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学校要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规定标准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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