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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办私立学校所需条件-校园公告

一、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

(一)中的全部材料和

(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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